
,投保时已明确说明需在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医院就诊,私立康复医院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公立医院,因此拒绝赔付该笔费用。张先生故诉至法院,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全部医疗费。 法院经审理认为,案涉保险合同明确约定医疗机构范围为“公立医院”,私立康复医院不符合该约定。张先生未经核实即选择私立医院就诊,其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,不予支持。其余在公立医院产生的医疗费用,扣除免赔额后由保险公司赔付。最终法院判决
年在北京某三甲公立医院进行双髋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,支出医疗费15 万余元;后转至北京某私立康复医院进行康复治疗,支出医疗费 3 万余元。张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,保险公司称,投保时已明确说明需在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医院就诊,私立康复医院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公立医院,因此拒绝赔付该笔费用。张先生故诉至法院,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全部医疗费。 法院经审理认为,案涉保险合同明确约定医疗机构范围为“公立医院”,私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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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2:31:03